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2021年8月20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住宅楼、商住楼内安装使用的电梯。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有关的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住宅电梯设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住宅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住宅电梯设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鼓励对住宅电梯供电系统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配置电梯自动救援装置。
鼓励住宅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推进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章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修理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
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一)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设置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同一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的住宅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应当按区域分别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住宅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作出停止使用决定,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负责对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五)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六)住宅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切断电梯主电源,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
(七)对住宅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住宅电梯的性能;
(八)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志;
(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住宅电梯因危及人身安全进行更新、改造、修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相关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一)应当建立区域住宅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至少有一人具有相应资格;
(三)对住宅电梯应当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建立每部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四)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城市建成区和枞阳县枞阳镇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得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四)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六)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七)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八)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一)住宅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住宅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公示评估结论。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住宅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公安部门接到住宅电梯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住宅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电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更换电梯内新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志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委托给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对住宅电梯进行日常巡查,记录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不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未进行签字确认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停用住宅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未切断电梯主电源、采取防护措施和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住宅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影响住宅电梯性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维护保养现场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并主动送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发现事故隐患未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第六章附则
(一)改造,是指改变或者更换原设备的结构、机构、控制系统等,使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活动。
(二)修理,是指拆卸或者更换电梯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但不改变原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活动。
(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