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设置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同一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的住宅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应当按区域分别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住宅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作出停止使用决定,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负责对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五)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六)住宅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切断电梯主电源,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
(七)对住宅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住宅电梯的性能;
(八)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志;
(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