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修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住宅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住宅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住宅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公示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