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住宅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得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四)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六)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七)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八)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