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