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修理第十四条有效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