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宅电梯的拆除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或者修理单位进行,并在拆除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