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住宅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进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方便社会查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住宅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