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业主依法协商决定,并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