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住宅电梯应急救援、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有关的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