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

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