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修理第十五条有效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