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4月6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历史,体现一定的历史文化,能够反映特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历史上形成、反映村落历史风貌和构成特征的要素,包括庭院寨墙、古树名木、塔桥亭阁、河塘水系、井泉沟渠、古路石阶、码头驳岸、碑幢刻石以及红色文化遗迹、传统产业遗存、防火防盗防御设施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等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配合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五)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基本信息;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毁损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及时公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规模、内容、实施方、合同和投资额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七)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标识牌。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古树名木等的行为;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为;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区内,原有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适当进行外观改造。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根据传统建筑的结构形式、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等价值因素,突出保护重点,实行分类保护。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
传统建筑有毁损灭失风险,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巡查登记结果,会同文物保护、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制定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名录,给予经费补助、技能培训等必要的扶持,提升传统建筑工匠技能。
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挖掘传统村落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增强传统村落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鼓励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传承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纳入乡村旅游线路。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使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毁损的或者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