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未经许可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已办理许可手续,但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拆除或者改造;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改建、重建、修缮房屋和配套设施,设置标识、广告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