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毁损的或者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