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