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我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等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