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名录,给予经费补助、技能培训等必要的扶持,提升传统建筑工匠技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