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名录,给予经费补助、技能培训等必要的扶持,提升传统建筑工匠技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