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传统村落标识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