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使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