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