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