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七)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