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七)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