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