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要实行挂牌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作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内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标识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