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