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