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