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27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制定不同群体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市民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餐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行业食品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加强反食品浪费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反食品浪费工作建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消费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以设置最低消费额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健康文明饮食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三)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材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餐品、主食或者套餐;
(五)充实菜单信息,鼓励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八)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定期对厨余垃圾进行统计分析,改进食材采购、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
(十)建立反食品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对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分类储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分餐服务,协助用餐单位开展就餐场所反食品浪费宣传引导活动。
鼓励餐饮外卖平台依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餐饮供给和消费需求,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通过完善商业运营模式、优化平台交易规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方式,督促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餐饮外卖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规范标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标识标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显著、易辨识。
个人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适量点餐、取餐,主动打包剩余餐品,践行“光盘行动”。
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消费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升学生餐质量,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的餐品。
学校应当通过体验式教学等方式对学生加强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幼儿园食堂落实学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丰富节日、节气食品种类和规格,引导绿色消费。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捐赠对接机制,通过社区共建、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等方式搭建线上线下平台,为食品捐赠提供支持。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