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