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商务宴请、婚丧喜庆、亲友聚餐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费和攀比等陋习。

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消费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