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不得采取诱导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规范标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标识标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显著、易辨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