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预订餐服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升学生餐质量,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的餐品。

学校应当通过体验式教学等方式对学生加强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幼儿园食堂落实学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