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