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普及等活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对持续减量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