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