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超市、商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