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第四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