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