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第十五条有效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