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