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