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