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