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第十一条有效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