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