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