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