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