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