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第十二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