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