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2月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船舶)信息;
(三)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信息;
(四)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五)其他信息。
鼓励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垃圾。
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在堆放点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
(四)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投放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实际,组织建设建筑垃圾转运场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的建设运营。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