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