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