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