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