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